早安!
先預祝各位新年快樂!當創業者事業發展到一定階段後,即面臨是否將企業規模擴大的抉擇。欲擴大企業規模,不外乎增資後擴大營運規模,亦或透過併購取得其他公司股權。不論採取何種模式,都可能面臨外部人士成為股東的問題。由於人的自利傾向,雙方不可避免會有利益衝突,重點是在如何取得平衡。募資過程中有沒有什麼好用的工具呢?特別股是一個值得留意的工具,看完這篇文章,希望能讓您瞭解:
什麼是特別股?
特別股的限制。
特別股怎麼用?
什麼是特別股
公司法中規定者多為普通股股東權利義務,普通股股東之權利均相同並僅能因不同時間發行而為不同發行價格,同次發行者,價格亦應一致。亦因普通股缺乏彈性,談判過程中就顯得缺乏彈性而難用。相較普通股,特別股係以普通股為基準,所表彰之股東權利內容有別於普通股。由於公司法允許股份有限公司就特別股股東權利內容進行調整,故公司可依發行目的與需求,設計出不同類型的特別股,這對於使談判雙方達成共識非常重要。普通股股票就像標準化商品,標準化商品的好處是買賣雙方不用花太多時間在法律條文上,商品規格(權利義務)都是固定,雙方只需就價格討論即可。惟優點也是缺點,由於缺乏彈性,導致雙方一旦未能在價格上取得共識,交易即難完成。特別股此時即可發揮其優點,在投票權、否決權、盈餘分配方式......等上增增減減,藉由換出自己不在意,換入自己在意的條款而達成共識。
也由於特別股權利義務的特殊性,倘其記載於章程的權利義務規定與一般章程修訂程序相同,皆可由普通股股東決議後修訂,難保不會發生普通股股東基於自利考量,刻意做出有損特別股股東權利的修章決議。故公司法第159條規定,公司己發行特別股者,其章程之變更如有損害特別股股東之權利時,除應經普通股股東會特別決議外,並應經特別股股東會之決議。
特別股的限制
既然特別股這麼彈性,代表愛怎麼設計都可以嗎?原則上是,但還是有一些限制,接下來將說明常見的限制。要強調的是此為"常見"限制,未特別說明的通常就是可以執行,惟建議還是應先諮詢專業人士,畢竟特別股強調的是客製化,個案情境不同,即應適用不同的特別股條款,無法一體適用。
權利義務應載明於章程
因為夠彈性,目前實務上募集資金所發行者多為特別股。過程中通常可以看到兩份文件,一份是認股協議書,另一份則是依據該認股協議書所修訂的公司章程。普通股股權交易可分為老股與新股。老股買賣的法律關係僅存在原股東與投資者間,錢是進股東口袋。發行新股則是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,由投資者認購新發行之股份。不論採老蠱惑新股,認股協議書是原股東與投資者簽署的。
惟因公司法公司法第130條規定,特別股之 種類及其權利義務,非經載明於章程者, 不生效力。同法第157條進一步規定:「公司發行特別股時,應就下列各款於章 程中定之:……」,故發行特別股時,投資者為保障其權利,通常會於認股協議書中要求在章程中修訂相關條款。
否決權以股東得決議者為限
先幫各位建立一個基本認知,股東會得決議之事項與董事會有所不同,股東會亦不得代董事會決議其權責範圍內的事項。故縱然在特別股條款中設計了重大事項的否決權,其範圍應以股東會得決議者範圍為限,尚不及於董事會得決議者。例如經理人之委 任、解任及報酬(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 款),即不得行使否決權。另即便屬股東會決議事項的董事選舉,主管機關亦有函釋,規定特別股股東對於『董事選舉之結果』,亦不得行使否 決權,以維持公司之正常運作。
不得剝奪新股優先認購權
此外,特別股既是股份,於法當然享有新股優先認購權,這個權利不得以章程或股東會之決議剝奪或限制之。
監察人選舉
當賦予特別股股東複數表決權時,選舉監察人時,其表決權應與普通股股東相同。
公開發行公司的限制
另應注意由於特別股實在太彈性了,會造成上市櫃時諸多問題。集中市場交易的股票最重要的就是標準化,盡量讓投資人可以在一致的基礎上比較,毋須花太多時間瞭解股票的權利義務。試想要上市時,若公司有具重要事項否決權的特別股時,普通股該如何定價就夠令人頭疼了。所以在公司法第157條,亦直接規定了公開發行公司禁用的項目,包括:
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。
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、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,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。
特別股轉讓之限制。
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。
由於有此限制,故通常要特別注意特別股的出場機制(這裡的出場包括轉換成普通股),以免屆時形成僵局,影響公司IPO。
特別股怎麼用
了解常見的特別股限制後,您應該也感受到特別股的運用彈性之大。只要先確定目標後再加上巧思,可以衍生出適用不同情境的特別股條款。單就公司法第157條中所明示應載明於章程的條款,就包含了以下的類別:
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、定額或定率。
分派剩餘財產之順序。
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、限制或無表決權。
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或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。
特別股股東被選舉為董事、監察人之禁止或限制,或當選一定名額董事之權利。
轉換成成普通股之轉換股數、方法或轉換公式。
特別股轉讓之限制。
特別股權利、義務之其他事項。
未來股權簡單協議
討論到這,讓我們來比較一下最近這幾年蠻夯的一種募資方式-Simple Agreement for Future Equity;簡稱Safe。Safe的架構與精神其實蠻簡單的,目的是希望縮短投資人的評估時間,讓錢趕快進來。一般來說,買東西最怕買貴,甚麼時候會知道買貴?當然是後續有其他投資人買得比你便宜的時候。大部分Safe的條款係依附於下一輪募資(通常是 A 輪,有時是 種子輪)主要投資人談判的結果,Safe 投資人只要評估風險,較容易同意搭便車先上路。
Safe本質上應為附停止條件的股權買賣契約。不論股權或債權皆屬一種契約,募資時不用侷限在發股或發債上,很多時候透過合約的訂定反而更能量身訂做。
結論
募資時常見價格談不攏而中斷的情況,有時進一步了解後發現,雙方著重和堅持的點不同,並非不能達成共識。賣方認為公司很值錢,買方倒也沒有否定,只是就可觀察的數字,真的是得不出賣方的估值,這時透過加進一些超額盈餘分配權,附條件轉換權等……,或許就可達成共識。此外亦可透過契約的訂定,確認雙方的權利義務,而使雙方在可控的風險下先行合作,這些都比單純的投資或不投資決策能創造雙方更大效益。